
欧洲杯
监考规则
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,规范监考行为,保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学校相关考试管理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一条 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完成考场布置,并在黑板上统一书写以下信息:
考试科目:
考试时间:
考试形式:(开卷/闭卷)
试卷页数:
大题数:
监考教师:
监督举报电话:
座位安排说明:考生按随机生成的座位图对号入座。
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至指定地点领取试卷、答题纸、金属探测仪等材料。
第三条 监考教师应清理考场,确保学生座位处无任何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字迹。
第四条 监考教师应组织考生有序入场,核验身份证、学生证,证件不全者须由辅导员现场核实并记录。
第五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明确宣布考试纪律,强调禁止携带手机、智能手表等任何电子设备入场(包括置于指定存放处),开卷考试亦禁止使用。
第六条 监考教师监督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,检查其座位及周边,不得出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。
第七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全程站立巡视,保持注意力集中,不得有阅读、使用手机、批改试卷(作业)、操作电脑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。
第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离开考场,确保考场内始终有至少两名监考教师在场。
第九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(包括但不限于携带违规物品、交头接耳、抄袭、使用电子设备等),应第一时间制止、保留证据,依规处理:
(一)终止该考生考试,试卷记零分;
(二)在试卷封面违纪栏详细注明情况,由考生签字确认;
(三)当天报学院并通知辅导员,按程序处理;
(四)违纪考生将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,须重修,并取消评奖评优、推免等资格,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档案。
第十条 考试结束时,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考生停止答题,有序回收试卷、答题纸等材料。
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清点材料无误后,应按要求填写试卷袋及考场记录表各项信息。
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将全部考试材料整理齐备后,及时交回指定地点。
第十三条 所有考场全程录音录像,接受校、院两级线上巡考监督。
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考试监督电话,接受对考试组织及监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。
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参加学院组织的考务培训,熟悉考试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。
第十六条 对有违反监考纪律情形的教师,学院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《欧洲杯-2025女子欧洲杯
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给予教学事故认定。
(一)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,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拖延考试10分钟以上,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。
(二)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、缺席或中途离开考场,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。
(三)考试结束后,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数不相符(已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),不相符份数在5份以下(不含本数),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;不相符份数在5份以上(含本数),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。
(四)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参与作弊,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。
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:
(一)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
1.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;
2.取消年度评优资格;
3.记入本人业务档案。
(二)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
1.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;
2.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职晋级资格;
3.记入本人业务档案。
(三)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
1.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;
2.两年内取消评职晋级资格;
3.情节严重者,除给予处分外,调离工作岗位。
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欧洲杯
负责解释。
(审核:欧洲杯
)